竞投须知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并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参加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按照本规则参与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


第三条 委托人委托拍卖人拍卖其标的时,应当向拍卖人书面说明拍卖标的的情况,并出示对该标的合法的所有权或可以处分该拍卖标的的证明,与拍卖人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书。


第四条 委托人应向拍卖人及买受人保证其对该拍卖标的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或依法可以处分权,在该拍卖标的上没有设定任何债权。


第五条 委托人拍卖国有资产的,应在拍卖前将拍卖标的依法进行评估,以确定保留价。


第六条 委托人不得竞投自己的物品,也不得聘请他人代为竞买。


第七条 对某些需要办理附随移交手续的标的,委托人应在拍卖成交后按照约定将委托拍卖标的及相关文件、资料移交给买受人。有义务协助买受人办理证照过户等手续。
        对因拍卖标的引起的诉讼,如果拍卖标的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明对其享有所有权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要求,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八条 如果委托人违反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拍卖人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支出,均由委托人承担。


第九条 竞买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等规定对参加拍卖活动所要求的条件。


第十条 竞买人在参与拍卖活动前应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成为正式竞买人。竞买人有权向拍卖人了解拍卖标的情况。


第十一条 竞买人应在拍卖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填写并签署登记表,领取竞投号牌参加竞买。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十二条 竞买代理人应在拍卖日前向拍卖人表明自己的身份并得到拍卖人的书面认可。


第十三条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拍卖人代为竞买。


第十四条 竞买人委托拍卖人代理竞买应在规定时间内(拍卖日二十四小时以前)办理委托手续,与拍卖人签订委托代理竞买协议。


第十五条 竞买人如需取消委托代理竞买协议,应在拍卖日二十四小时以前书面通知拍卖人。


第十六条 拍卖人接受竞买人的委托竞价购买拍卖标的,应在代理协议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任何超越代理权限的竞买行为,其责任由拍卖人承担。


第十七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委托竞买者若对同一标的的委托价相同,则最先与拍卖人签订的委托代理竞买的协议有效。


第十八条 拍卖标的资料是对拍卖标的的一般性介绍。所载拍卖标的的型号、材质、性能、归属、保存情况和估计售价等仅是提供参考性说明。


第十九条 拍卖人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标的用任何方式(包括印刷资料、新闻载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
        拍卖人为买受人出具的有关拍卖标的发票上所载明的标的名称等说明性文字,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担保。


第二十条 拍卖人应在拍卖前不少于七日发布拍卖公告,并以不少于二日时间展示拍卖标的。同时,应向竞买人提供拍卖标的的资料及查验拍卖标的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 拍卖人有权对委托人委托拍卖的物品进行鉴定并有权依鉴定结果保留或解除委托拍卖合同。


第二十二条 竞买人在拍卖日前有权审看拍卖标的原物,了解竞买标的实际状况。


第二十三条 买受人支付所有应付款项即可获得拍卖标的的所有权。


第二十四条 竞买人竞投成功后,买受人应自拍卖日起七日内付款并办理移交等手续,领取拍卖标的,包装、搬运等费用自理。


第二十五条 买受人未能如期领取竞得的拍卖标的,因逾期造成对该拍卖标的的搬运、储存及保险费用等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买受人不按期付款或在竞得日起逾两个月不领取拍卖标的,拍卖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买受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拍卖人因买受人违约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买受人迟付或拒付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
        (二)以公开拍卖或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及不足购买价的款项由买受人支付。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有权确定或依据有关评估部门的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对保留价的数目保密。


第二十八条 所有拍卖标的保留价数目以人民币表示。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在拍卖活动前与拍卖人书面约定佣金的比例,竞买人进入拍卖场参加竞买则表明同意拍卖人规定的买受人应付的佣金比例。


第三十条 拍卖人有权按照事先约定,在向委托人支付拍卖款项的同时,扣除佣金和其它有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 如买受人已向拍卖人付清全部购买价款且未发生任何争议,则拍卖人应在拍卖标的拍出日起七日内以人民币将拍卖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三十二条 如拍卖人认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拍卖人有权在实际出售前的任何时间撤回任何拍卖标的:
        (一)对拍卖标的的归属或真实性有怀疑;
        (二)对委托所作的说明或本规则第四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有怀疑;
        (三)委托人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
        (四)存在任何其它合理原因。


第三十三条 委托人可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书面撤回其拍卖标的。

 
第三十四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三十五条 拍卖人对下列事宜有决定权:
        (一)某拍卖标的是否适合由拍卖人出售,以及出售地点、出售日期及出售条件;
        (二)对任何拍卖标的作任何内容的说明和评价;
        (三)是否应征询专家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拍卖人有权提高拍卖标的竞买价,拒绝任何被认为是违反规则的竞买价。有权撤销或分拆拍卖标的,合并任何两件或两件以上的拍卖标的。有权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标的再次拍卖。


第三十七条 拍卖人有义务为参与拍卖活动的各方保守秘密,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和本规则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第三十八条 本通则各条款内的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拍卖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2)“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5)“拍卖标的”指委托人委托拍卖人在拍卖活动中出售的物品。
        (6)“购买价”指落槌价与买受人应付佣金及其它应支付费用的总和。
        (7)“保留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拍卖人书面确定的拍卖标的的最低售价。
        (8)“公物”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它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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